產(chǎn)品規(guī)格2014-08-07 16:44:44
鹽城中院法官枉法裁判、瞞天過海、顛倒黑白
(2013)阜東民初字第005號判決、(2013)鹽民終字第1151號判決和(2014)鹽民申字第0030號判決,由于法官周聯(lián)聯(lián)、何寶森等枉法裁判、不顧事實、瞞天過海、顛倒黑白,侵犯了原告的所有合法權(quán)利。
法官將被告周必新的住址在阜寧縣東溝鎮(zhèn)鎮(zhèn)南村一組門牌號卻寫成東溝鎮(zhèn)鎮(zhèn)南村村民委員會,不知法官是何用意,又是依何而作出的。
被告周必新與原告父親的所謂的“合同”漏洞百出,“合同”只有被告一人其他的字跡包括原告父親的簽名都不是當事人所寫,而是別人所寫,并且“合同”上被告周必新等人按了手印,而原告父親并沒有按手印。沒有原告父親本人的簽名和手印,也不不知是在何種情況下竟冒出這么一份所謂的“合同”。法官居然就判決這份合同生效!并將房屋、土地等等都判給被告周必新。